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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建设,凝聚设计创新骨干力量,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,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创新设计研究院认定工作正式启动,具体认定工作方式详见《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创新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》。
中国工业设计协会
2022年9月21日
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创新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建设,凝聚设计创新骨干力量,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,打造一批工业设计创新支撑和服务能力平台,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启动创新设计研究院申报认定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创新设计研究院是指对提振产业经济、发挥设计牵引价值、突出行业特色具有广泛影响力和显著成绩的创新载体,全称为“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创新设计研究院(领域名称)”。每个申报对象只可申报1个领域,申报领域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(中类或小类)或所属产业自行拟定。
第三条 创新设计研究院认定范围原则上为全国范围内企业工业设计中心,工业设计机构,省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,相关科研机构、院校研究所(实验室)等。
第四条 创新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、公开透明、择优确定、动态管理的原则。
第五条 创新设计研究院每2年认定一次,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。
第二章 申报条件
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近两年未发生重大环保、质量和安全事故,没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,稳定运营2年(截止申报日期)或以上。
(二)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,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和运营;申报主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,要有固定工作场所和专职工作团队。
(三)重视工业设计工作,申报主体把工业设计、创新设计的发展纳入单位顶层发展战略,鼓励单位高级别管理人员担任研究院负责人。
(四)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、组织体系完善、机制健全、管理科学。
(五)创新能力强,业绩突出,设计创新能力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,设计产品或服务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。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设计任务、提供设计服务和培养专业人员的能力或资源。
(六)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,素质较高,经验丰富,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,专业水平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。具有设计相关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设计专业技术职称(职业资格)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5%。
(七)具备一定的产品试制、检验检测、质量认证等所需的先进研发试验条件。年度研发经费中,设计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30%。
(八)拥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保护成果。具备牵头或参与制定设计标准的能力和经验。
(九)申报主体应为协会会员单位,积极组织或参与协会举办的行业活动。
第三章 工作程序
第七条 创新设计研究院采取自愿报名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,包括:
(一)政府主管部门推荐;
(二)行业组织或公共机构推荐;
(三)企事业单位推荐;
(四)业内专家推荐;
(五)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分支机构推荐;
(六)自荐报名。
第八条 申报对象需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创新设计研究院申报表》。
(二)有关营收、盈利、人员、资产、完成项目、创新成果、获奖荣誉、知识产权、设计标准、行业贡献等事项的相关佐证材料。
(三)其他有关情况。
第九条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汇总整理。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评审。围绕运营管理体系、创新研发能力、人才梯队建设、知识产权成果、标准体系构建、行业引领贡献、公共服务能力等核心指标,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机制,优先认定综合评审排序居先的申报主体为创新设计研究院。
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
第十条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负责创新设计研究院的管理工作,研究院需明确院长、副院长人选,并向协会备案。认定名单在中国工业设计协会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,并实时更新,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。
第十一条 创新设计研究院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刻制公章,不得再设立下一层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。
第十二条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将搭建工作及交流平台,在国家级省级项目申报、专项课题研究、评奖及大赛、人才培养、标准制定、产业合作、招标投标、产业金融、国际交流、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深化服务。
第十三条 创新设计研究院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,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2年。
第十四条 协会为获得认定的创新设计研究院统一制作、颁发牌匾。
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创新设计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中国工业设计协会有权撤销称号、发布公告并向社会公示:
(一)擅自制作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创新设计研究院牌匾或私刻创新设计研究院公章;
(二)经营管理不善,不能保持创新设计研究院认定条件的;
(二)申请或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;
(三)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;
(四)复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限,整改结束仍不合格的;
(五)创新设计研究院性质或功能发生变化,不符合认定条件的;
(六)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七)违法违纪和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